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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安诚信百利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2民初8307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安诚信百利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东莞市长安诚信百利百货商行;蔡少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8307号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富伦,广东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长安诚信百利百货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MA53673T73。

经营者:万小俊,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公民身份号码为500××××××××××××116。

被告:蔡少伟,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公民身份号码为440××××××××××××211。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长安诚信百利百货商行、蔡少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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