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870号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1号32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8735783。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明,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胜梁,男,199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龙海,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胜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黄海瑞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林秋玲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