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申38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阳,男,196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山宝翔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丰南临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永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柱,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庆,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阳与被申请人唐山宝翔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简称宝翔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民再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