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申28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俄罗斯乌苏里斯克市巴里赞姆开放式股份公司。
住所地:俄罗斯联邦乌苏里斯克市692500红旗街49号。
法定代表人:耶罗欣?德米特里?维克多罗维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勇,福建联合信实(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素雨,福建联合信实(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绥芬河市传峰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市巴里赞姆大街9号(孙家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姚传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绥芬河市巴里赞姆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市巴里赞姆大街9号(孙家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姚传明,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俄罗斯乌苏里斯克市巴里赞姆开放式股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绥芬河市传峰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绥芬河市巴里赞姆酒业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黑民终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俄罗斯乌苏里斯克市巴里赞姆开放式股份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及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