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876号 原告:广州儒霖机械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新石路16-20号广州良盛鞋材皮具五金城D1栋首层8号。
法定代表人:梁永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德明,广东明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巾莉,广东明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立军,男,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
原告广州儒霖机械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立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广州儒霖机械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儒霖机械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儒霖机械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计400元,由原告广州儒霖机械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