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1112号原告: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大道20路417号。
法定代表人:孔昭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亚军,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泰救援装备科技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经济开发区建业路2996号。
法定代表人:乔安营,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润泰救援装备科技河北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