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783号原告:姚勇国,男,1979年8月15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德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外教场口街9号院丙9号。
法定代表人:王中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钊,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亮,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姚勇国与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德胜街道办事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10日庭审过程中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以开庭时当事人陈述内容作为撤诉申请依据,不再另行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
此外,原告明确表示放弃起诉状中关于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鉴于原告不再坚持争议金额,故案件受理费收取应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
酌定收取案件受理费75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勇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姚勇国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