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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亚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6刑初1367号
案件名称虞亚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虞亚伟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06刑初136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虞亚伟,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羁押,2018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彭学强,北京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二部刑诉[2019]1215号起诉书、京丰检二部刑变诉[2019]2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虞亚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劲忠、书记员张子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虞亚伟及其辩护人彭学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至今,被告人虞亚伟在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中体奥园1区2号楼底商106号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被民警查获。

民警在其店内起获CHANEL手袋(110个)、LV包(277个)、PRADA包(75个)、GUCCI包(172个)、卡地亚手表等物品。

经鉴定,上述涉案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价格鉴定,涉案物品真品的市场价格为1500余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虞亚伟的供述,证人徐某、崔某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定报告书,北京国盾信息中心司法鉴定所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爱马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及相关资质证书,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出具的鉴定报告及相关资质证书、LV商品价格证明及相关资质,开云(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价格参考及相关资质,北京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及相关资质,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被告人虞亚伟的身份信息,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长辛店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记录、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虞亚伟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小,属于犯罪未遂,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虞亚伟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处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虞亚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虞亚伟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且被告人虞亚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根据被告人虞亚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虞亚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物品予以没收。

(详见清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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