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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顺德区容桂一德海味烟酒批发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604民初1629号
案件名称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顺德区容桂一德海味烟酒批发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顺德区容桂一德海味烟酒批发商行;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604民初1629号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518号23幢5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N。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平,广东禅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艳华,广东禅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顺德区容桂一德海味烟酒批发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之二,注册号440××××××××3920。

经营者:胡建涛,男,汉族,1977年4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710。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诉被告顺德区容桂一德海味烟酒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平、喻艳华,被告的经营者胡建涛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0689825号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销毁库存;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中国领先的家庭娱乐内容公司,始终致力于为中国家庭创造独一无二的娱乐体验——有趣、安全并且赢得父母们的信赖。

原告的主要业务包括线上游戏、儿童影视动画和品牌授权。

经历十年的发展,淘米已经成为中国家庭娱乐产业的领导者,旗下拥有超过20款游戏产品,覆盖页游、手游和端游,平均季度线上活跃用户超过3,940万;

已投拍包括《赛尔号》在内的系列电影共9部,累计票房收入约3亿人民币,成为“儿童国漫经典”;

累计制作播出包括《赛尔号》和《小花仙》在内的动画片约500集,覆盖国内350个省市电视台,和包括淘米视频v.61.com在内的主流新媒体平台。

依靠丰富多样的产品组合,赛尔号和小花仙已成功地成为了淘米打造的中国儿童超级IP,其累计授权商品超过600个SKU,实现真正的“影游互动”。

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赛尔号》系列作品的商标权、著作权原始权利人,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上述知识产权授权给原告,授权性质为:排他许可,可转许可,授权期间:自获权以来至2025年12月31日,授权书中明确写明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等手段进行维权。

自授权以来,原告积极开展对《赛尔号》系列作品的运营与宣传,使该系列作品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与品牌效应:2014年“赛尔号”荣获中国文化艺术奖第二届动漫奖的最佳动漫形象奖,2012年《赛尔号大电影》荣获2012年动画电影“金猴奖”,2012年《赛尔号》动画片荣获中国动画协会“2012年最受欢迎国产动画片第二名”,2012年《赛尔号》荣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2012动画精品二等奖,2011年《赛尔号大电影》荣获“中国动漫最高奖-金龙奖”。

《赛尔号》系列作品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但同时,市场上出现众多未经授权的不良商家,瞄准《赛尔号》商标的影响力和市场价值,大量生产销售使用了与原告“”等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商品,非法牟利,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经调查,发现被告顺德区容桂一德海味烟酒批发商行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实体店铺“一德玩具批发容桂直营店”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与原告商标及其近似的商标标识,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提供者产生误认。

被告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观上明显具有侵权故意。

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原告提交了:(1)赛尔号第10689825号第16类商标注册证、(2019)沪徐证经字第9966号公证书;

(2)商标权及著作权许可使用证明;

(3)知名度证据;

(4)(2020)湘邵庆证字第5144号公证书(实物庭审时提交);

(5)公证费发票(价税合计580元)。

被告答辩称,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原告交的证据均已当庭举证,相关举证质证意见均已记录在案。

结合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本案证据作如下认定:证据1-2均有原件核对,来源合法,其内容为原告主张商标的注册及授权情况,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本院均予以采信。

证据3未提供原件核对,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证据4、5均有原件核对,证据4系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公证文书及所附封存物品,封存物品公证处封条印鉴完好,与公证书相印证,证据5与证据4亦相印证,故本院均予以采信。

综合本院采信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11日,经营范围为动漫设计,玩具、工艺品礼品销售等。

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第10689825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8月21日至2023年8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活页封面、绘画便笺簿、笔记本或绘图本、练习本、文具等。

2019年5月13日,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商标权及著作权许可使用证明》,载明: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依法持有包括第10689825号“”商标权在内的多个商标权及著作权,现授权许可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区域内使用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取得的所有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使用上述商标核准使用商品或服务、著作权相关财产权利),授权方式为排他许可,可转授权,并授权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对中国大陆区域内发生的任何侵害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有权以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的名义起诉维权等,授权期限自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所有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获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2020年6月29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木隆向湖南省邵阳市宝庆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20年7月2日,该公证处派出公证员与公证人员各一名随林木隆去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永坚豪庭”的“一德玩具批发容桂直营店”(此据该店招牌内容予以说明),林木隆以普通顾客身份购买“赛尔号”商品,并用手机支付宝支付了货款20元,取得名片(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等内容)。

上述购物行为结束后,该公证处公证员、公证人员与林木隆一同将上述货物、支付凭证、名片带回该公证处,该公证处公证员、公证人员对上述货物、支付凭证、名片进行拍照并封存。

所购货物及票据留存给林木隆。

2020年7月13日,该公证处对上述公证过程出具(2020)湘邵庆证字第5144号公证书。

庭审中,原告提交上述公证封存物品,当庭进行拆封,内有记事本两本及被告的名片一张,与上述公证书所附照片一致。

其中,两本记事本封面、背面上印有“赛尔号”商标,与第10689825号商标近似;

被告的名片一张,上写“地址:广东省顺德区容桂街道上佳市谭家围路8号18号铺”等内容。

原告认为,被控侵权的记事本上使用的“赛尔号及图案”标识与第10689825号“”注册商标近似。

诉讼中,原告表示其主张的经济损失请法院根据被告的侵权程度、经营规模等酌定;

同时原告就合理费用提供公证费发票一张,金额580元。

另查明,被告系于2012年1月4日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为零售:日用百货、文具、卷烟等。

本院对本案所涉相关问题评述如下:原告是第10689825号“”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并且上述商标注册人在《商标权及著作权许可使用证明》中明确原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就侵害上述注册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故原告是本案适格主体。

上述注册商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其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被控侵权商品是否被告销售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由此可见,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若无相反证据推翻,人民法院一般应予采信。

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由湖南省邵阳市宝庆公证处出具的(2020)湘邵庆证字第5144号公证书及公证封存物品,证实了原告委托的相关人员在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购买被控侵权商品的过程。

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该公证书内容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被告销售了被控侵权商品。

关于被告是否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经比对,被控侵权记事本上使用的“赛尔号及图案”标识,与原告第10689825号“”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基本相同,两者的整体构图及视觉效果相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近似;

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文具、笔记本、绘图本为同一种商品。

因此,本院认定被控侵权商品系侵害原告第1068982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本案被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关于被告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因当事人对原告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等均未举证证实,难以确定,故本院根据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等情节,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原告同时向本院起诉数十件类似案件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共4000元。

原告超出该数额的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顺德区容桂一德海味烟酒批发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第1068982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

二、被告顺德区容桂一德海味烟酒批发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共4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3元,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113元,被告顺德区容桂一德海味烟酒批发商行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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