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2民初398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彩霞,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湘瑶工艺精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一。
经营者:杨善文,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江永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湘瑶工艺精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