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1448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70。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劭,系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会区会城福隆商店,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5MA4UXKJB7T。
经营者:黄飞龙。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会区会城福隆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2021年3月10日,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因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为275元,已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不予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