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4民初41093号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1号3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绮婷,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桂成,男,汉族,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赖桂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为1025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