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刑更27号 罪犯张泽,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四川省达州市渠县。
2018年3月8日,本院作出(2018)闽0582刑初230号刑事判决书,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3月9日判处罪犯张泽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在执行期间,四川省渠县司法局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张泽的缓刑。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渠县司法局提出:罪犯张泽在缓刑考验期内,脱管已达一个月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泽撤销缓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泽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3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19日止。
在缓刑考验期内,张泽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抓获,后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晋江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张泽的行为虽涉嫌违法犯罪,但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尚无定论,因公安机关现已对罪犯张泽刑事拘留并提请批准逮捕,四川省渠县司法局应先中止对罪犯张泽的社区矫正,而不应直接建议本院对罪犯张泽撤销缓刑。
根据《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撤销罪犯张泽的缓刑。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永固 审判员 林雅思 审判员 黄小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吴水龙 书记员林承享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社区矫正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被羁押的,社区矫正中止;
不构成犯罪的,社区矫正继续进行。
涉嫌违法犯罪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不影响社区矫正的进行。
社区矫正期满时,涉嫌违法犯罪仍未结案的,社区矫正终止。
社区矫正期满后,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解除矫正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百五十一条社区服刑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被羁押的,社区矫正中止;
不构成犯罪的,社区矫正继续进行。
涉嫌违法犯罪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不影响社区矫正的进行。
社区矫正期满时,涉嫌违法犯罪仍未结案的,社区矫正终止。
社区矫正期满后,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解除矫正程序补办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