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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光耀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刑初1692号
案件名称王光耀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光耀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169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光耀,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因本案于2019年3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文珠、黄泽润,广东穗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光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员程文婷、夏慧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光耀及其辩护人陈文珠、黄泽润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年底开始,被告人王光耀在本市白云区白云湖街环滘村南胜里20号四楼无牌工厂,组织工人生产假冒LV注册商标的手袋。

同年3月19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并缴获假冒LV注册商标的手袋成品836个、半成品102个、生产机器1台及带有LV标识的皮料、五金配件等物品1批。

经鉴定,上述成品手袋中的404个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共价值人民币5512500元。

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光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光耀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光耀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但其提出生产的手袋都是便宜货,其在侦查阶段供述过价格。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王光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不持异议,对量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起诉书以手袋的正品价格认定本案的“非法经营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被告人不公平,本案应当以实际销售价格认定“非法经营数额”。

被告人王光耀到案后有供述过价格,其家属提供了销售单据,可以看出本案假冒手袋的实际销售价格为33-65元之间,不超过65元,故应当按照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认定侵权产品的价格。

二、被告人王光耀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王光耀为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应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王光耀家庭负担重。

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王光耀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年底开始,被告人王光耀在本市白云区白云湖街环滘村南胜里20号四楼无牌工厂,组织工人生产、销售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

2019年3月19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王光耀,并缴获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成品836个、半成品102个、生产机器1台及带有“LOUISVUITTON”标识的皮料、五金配件等物品1批。

经统计,本案中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袋价值32770元,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袋价值39317元,非法经营的数额共计72087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证人冯某、王某、余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人黄某的证言,涉案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缴获的假冒手袋、半成品、五金配件等物照片,销售单据,被侵权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鉴定证明,鉴定书、商标注册证等书证,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被告人王光耀的供述。

关于被告人王光耀及其辩护人对本案侵权产品的“非法经营数额”提出异议的意见,本院评判如下: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存储、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本案中,被告人王光耀到案后多次供述其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袋实际销售价格在30-80元之间;

庭审中,被告人王光耀供述其雇请工仔王某帮其开单,王某可以证实涉案手袋的价格;

经查证,被告人家属在庭审中提交的销售单据本显示,该销售单据本的商品名称、规格与涉案侵权产品一致,型号40157单价为58元、41213(老花)单价为40元、41213(黑格)单价为40元,且证人王某出庭作证,证实该销售单据本记载的内容系被告人王光耀销售假冒手袋的实际价格,由被告人王光耀安排其开具单据本,并对单据本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人王光耀辩解其侦查阶段因为不懂法,害怕家中罪责而不敢提出有销售单据的辩解合理,且现有证据无法排除上述送货单据本内容的真实性,故应当认定为实际销售价格。

经对统计,本案已销售假冒的手袋价值为32770元;

未销售的假冒型号为40157的手袋249个单价58元,型号为41213的手袋432个单价40元,型号为M41067的手袋155个,应以销售的平均价格计算即单价49元,未销售总价值39317元。

故本案的非法经营数额应当认定为72087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光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光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惟认定的非法经营数额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被告人王光耀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光耀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辩护人提出的相关罪轻辩护意见有理,本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光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18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成品、半成品及五金配件等物一批(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生产机器1台,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云山人民陪审员  温志伟人民陪审员  周雪连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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