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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合肥世舜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22285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合肥世舜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合肥世舜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2285号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赵富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世舜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朱广辉。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世舜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

后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秋雨人民陪审员  陈玲妹人民陪审员  居致琪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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