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02民初12094号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住所为江阴市徐霞客镇。
法定代表人:李秋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丽,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四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营业场所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经营者:韩自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四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兰州四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兰州四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