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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声涛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刑初3673号
案件名称刘声涛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声涛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367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声涛,男,199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江西省瑞金市。

因本案于2019年9月3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宁宇、胡红卫,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二部刑诉〔2019〕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声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文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声涛及辩护人周宁宇、胡红卫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2月起,被告人刘声涛在本市白云区沙涌北大围街三巷18号×房,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用其购买的手表配件组装假冒“PIAGET”、“OMEGA”、“HUBLOT”、“FRANCKMULLER”等注册商标的手表。

2019年9月3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被告人刘声涛,缴获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共597个及配件1批。

经认定,上述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PIAGET”的手表价值按市场价格计算为人民币(下同)24341000元。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声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声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

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声涛对起诉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涉案的假冒手表做工差,与正品有明显的差异,购买者都是知假买假,故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刘声涛是家中的经济支柱,妹妹已经出嫁,父母亲均由其照顾;

三、刘声涛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综上,请求法庭对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起,被告人刘声涛在本市白云区沙涌北大围街三巷18号×房,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购买假冒手表配件组装成假冒“PIAGET”、“OMEGA”、“HUBLOT”、“FRANCKMULLER”等注册商标的手表。

2019年9月3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被告人刘声涛,缴获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共597块及各式表带、表面等配件一批。

经认定,上述假冒“PIAGET”注册商标的241块手表以市场正品价计算价值24341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声涛的供述,证人程某1、徐某1的证言,搜查证及笔录,现场照片及勘验检查笔录,赃物照片,现场缴获的送货单、手机的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商标注册证、鉴定书、价格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手机通话记录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光盘,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声涛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声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被告人刘声涛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可从轻处罚;

辩护人就此提出的量刑意见,本院将予以酌情考量,但刘声涛假冒注册商标的时间长,对多个商标所有权人造成巨大损失且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不宜对其适用缓刑。

根据全案的性质、情节,考虑本案的犯罪数额及被告人刘声涛的家庭状况、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声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3日起至2022年9月2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及配件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魏晶晶人民陪审员  彭敏怡人民陪审员  陈少勤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赛卿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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