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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泓鼎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1知民初1095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泓鼎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泓鼎烟酒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1知民初1095号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高益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百恒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沈忠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德来,男,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文化公司)与被告陕西百恒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恒商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万达文化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百恒商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海底小纵队》系列动画片自2010年在英国BBC首播以来,已先后在法国、美国、澳大利亚等一百多个国家的主流媒体播出,深受儿童喜爱。

自播出以来,《海底小纵队》及其包含的《皮医生》、《巴克队长》、《呱唧》等形象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010年,电视剧集分别在英国和澳大利亚的Cbeebies和ABC澳洲播出;

2011年,费雪玩具在英国发布,成为当年排名第11位的学龄前玩具授权品牌并分别在法国和德国的TF1和SuperRTL电视频道播出;

2012年,学龄前玩具授权品牌全英排名第五位、角色和套装排名第一,电视系列片在美国迪士尼频道播出;

2013年,全球DVD销量突破54万套、图书销量突破60万套;

2014年,在CCTV-14播出;

2016年,在中国图书销量突破600万册;

2018年《海底小纵队》获得第45届“安妮奖·最佳学龄前动画奖”。

2017年10月16日,英国Vampire Squid Productions Limited出具授权书将其拥有著作权的包括《皮医生》、《巴克队长》、《呱唧》美术作品在内的《海底小纵队》系列作品授权给原告,授权性质为:独占许可,授权权限包括:复制权、放映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授权时间自2017年10月16日至2053年1月31日,授权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台湾、香港、澳门外);

授权书中明确写明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等手段进行维权。

自获得授权以来,原告积极开展《海底小纵队》系列作品的运营与宣传,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截止2018年8月,《海底小纵队》系列动画片在包括腾讯视频、优酷、华数、乐视、爱奇艺等国内主流视频播放平台点击量突破220亿;

截止2018年年底,超过100家国内电视台播放《海底小纵队》系列动画片;

2018年6月1日《巴克队长》形象参加CCTV-1儿童春节联欢晚会。

《海底小纵队》系列作品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但同时,市场上出现众多未经授权的不良商家,瞄准《海底小纵队》系列作品的价值,擅自使用原告作品中的卡通形象,非法牟利,侵犯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的《巴克队长》、《皮医生》、《呱唧》作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百恒商贸庭后答辩称,1、被告不存在侵权,英国作者给原告授权包括三部分,一是商标,二是著作权,具体到影视作品和美术作品,而被告销售的产品载明的“海底小战队”不是原告授权取得的商标;

2、原告取得的商标与被告销售产品上的涉案作品从颜色、动作、形状上不一样,存在类似、相似。

3、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原告仅有六张发票,本案只做了一次公证,赔偿金额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应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综合双方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情况,本院对如下事实予以确认:2015年2月5日,美术作品《呱唧》、《海底小纵队标识》、《皮医生》在国家版权局进行著作权登记,著作权人为Vampire Squid Productions Limited(英国),登记号分别为:国作登字-2015-F-00122968、国作登字-2015-F-00122966、国作登字-2015-F-00122967,其中美术作品《呱唧》主要形象为头型为椭球形的橘色猫咪,耳蜗、胡须与腹部为黄色,右眼遮有黑色海盗眼罩,面部有雀斑,右耳有一小缺口,头戴蓝色帽子;

美术作品《海底小纵队标识》主要形象为上方为红底白色的圆形小章鱼,下方为英文OCTONAUTS的组合图像;

美术作品《皮医生》的主要形象为拥有扁椭球头型的黑色企鹅,面部与腹部为白色,其中面部白色为扁心形,上面有两只黑色圆眼睛与黄色嘴巴,头戴蓝色帽子。

2015年2月11日,美术作品《巴克队长》在国家版权局进行著作权登记,著作权人为Vampire Squid Productions Limited(英国),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5-F-00122989,其主要形象为头型为椭球形白色北极熊,两只黑色眼睛,耳蜗与葫芦状胡须部分为浅蓝色,头戴蓝色帽子。

上述美术作品《呱唧》、《皮医生》、《巴克队长》形象均带有蓝色帽子与蓝色领结,且帽子上有圆形章鱼标识。

2017年10月16日,Vampire Squid Productions Limited出具《授权书》,授权原告独占享有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海底小纵队》第一部、第二部、第三部、第四部、第五部及将来的所有部集,包括所有独立的特别篇,美术作品:巴克队长、呱唧、皮医生、海底小纵队标识,以及由原告根据前述作品自行或委托创作的新作品在中国境内(除台湾、香港、澳门外)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自2017年10月16日至2053年1月31日止。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季某某、公证工作人员辛连泰跟随跟随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崔丰瑞于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来到位于陕西省西安市XX路(XX庄XX市场旁侧)的“好又多购物广场”二楼(该店“顾客服务中心”处所挂铜牌有“陕西省百恒商贸有限公司”等字样),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崔丰瑞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现场购买了玩具(外包装上有“生产厂商:广东省东莞市虎门星光玩具厂”等字样)一个。

崔丰瑞使用银行卡刷卡付款后取得该店POS机刷卡单和机打购物小票连为一体的购物票据(有“欢迎光临好又多购物广场”、“商户名称:XX店”等字样)一张。

由公证人员对购买场所进行了拍照,共拍的照片二张。

购买结束后,崔丰瑞将上述所购买的玩具及取得的机打购物小票交由公证人员保管。

由公证人员当日将上述所购买玩具及取得的相应票据进行了拍照,共拍的照片三张;

随后由公证人员对所购买的玩具进行了封存,并在已密封的上述玩具的外包装上加贴带有“2019年4月22日封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公证处”字样的封条,封条上加盖有“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公证处”的印章,公证员季某某又对封存后的物品进行了拍照,共拍得照片一张。

上述被封存的物品、机打购物小票交由崔丰瑞保管。

2019年4月29日,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公证处就上述购买过程出具(2019)潍奎文证民字第1313号《公证书》。

本案庭审中,经当庭拆封被诉侵权产品,产品名称为“海底探险”,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进行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正面及背面,印有与原告提交的美术作品《巴克队长》、《呱唧》、《皮医生》整体形象、视觉效果基本一致的标识。

外包装两面的上方印有“海底小纵队”及红底白色圆形小章鱼组合图像,该图文组合图像与原告提交的美术作品“OCTONAUTS”及红底白色圆形小章鱼组合图像相比,图文结构相同,章鱼形象视觉效果基本一致,但文字表述为汉字 “海底小纵队”。

被诉侵权产品内所装玩具实物,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巴克队长》和《皮医生》在整体形象、视觉效果上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1、原告诉讼主体是否适格;

2、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

3、如果构成侵权,本案的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

一、关于原告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本案中,根据涉案卡通形象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及《授权书》,可以确认原告经授权取得了涉案《巴克队长》、《呱唧》、《皮医生》、《海底小纵队标识》卡通形象美术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其有权使用并对侵害上述作品著作权之行为提起诉讼,故本案中原告诉讼主体适格。

二、关于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问题原告为证明被告销售了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提交了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公证处就上述购买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公证书载明被控侵权产品自被告经营的店铺购买,故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系被告销售。

涉案产品使用的卡通人物形象,与涉案《巴克队长》、《呱唧》、《皮医生》美术作品相比高度形似。

标识 “海底小纵队”及红底白色圆形小章鱼组合图像,文字表述虽为中文汉字,但与涉案《海底小纵队标识》整体图文结构相同,圆形章鱼形象视觉效果基本一致,“海底小纵队”亦为“The Octonauts”动画中文翻译名称,故 “海底小纵队”组合图像与涉案《海底小纵队标识》美术作品相比能构成实质性相似。

综上,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了《巴克队长》、《呱唧》、《皮医生》、《海底小纵队标识》,被告销售上述产品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中复制权、发行权的侵犯。

三、关于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本案中,被告存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本案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之规定,考虑到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的侵权获利,故根据涉案美术作品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情节、涉案侵权商品的价格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在内的赔偿数额为1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百恒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美术作品《巴克队长》、《呱唧》、《海底小纵队标识》、《皮医生》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陕西百恒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损失1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万达文化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万达文化公司负担840元、被告陕西百恒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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