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知民初1242号 原告: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组织机构代码91440300618862307E。
法定代表人:SHONG CHENG YEH,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宴明,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玉科,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湘佳电子产品经营部,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经营者:陈小芳。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大力神电子产品经营部,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组织机构代码92610103MA6U8Q3P3Q。
经营者:易思银。
原告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大力神电子产品经营部,西安市碑林区湘佳电子产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因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其余2900元退还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