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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兴化市娴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10民初2112号
案件名称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兴化市娴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兴化市娴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2112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参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霞,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娴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尤娴。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化市娴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 滢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卢思元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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