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石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5民初79458号
案件名称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石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石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15民初79458号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誉,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明珠,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男,1990年2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

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众福公司)与被告石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1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众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誉,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石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并已审理终结。

原告众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石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XXXXXXXX、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石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3、判令被告石某赔偿原告支付的合理费用2,505元;4、判令被告寻梦公司删除相关侵权商品链接。

庭审中,原告众福公司撤回第一项、第四项诉请,并撤回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第XXXXXXXX、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持有及经营的“杨国福”品牌在国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原告发现被告石某在被告寻梦公司开设的拼多多平台上经营“永信密胺餐具”店铺,并在产品关键词、宣传介绍中均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寻梦公司未尽到监管职责,应对被告石某的侵权行为及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石某未答辩。

被告寻梦公司答辩称,其并非本案适格原告,同时已尽到事前的提醒义务和事后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不存在共同或协助侵犯原告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并且其已及时通知商户,删除、屏蔽涉案商品链接,被控侵权事实已经不存在,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9年3月27日自案外人哈尔滨杨国福麻辣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受让取得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1类,盆(碗)、碗、碟、餐具等,及第35类,广告宣传、商业管理等,该商标目前及涉案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期间均处于有效期内。

据(2020)沪张江证经字第1190号公证书显示,2020年3月6日,涉案店铺“永信密胺餐具”中有“【可选顺丰配送】杨国福麻辣烫专用碗味千拉面碗牛肉汤大碗冒菜碗密胺仿瓷塑料汤碗”的商品出售,自该店铺购买“6.5寸雪花反口碗1个装”并支付4.9元。

经当场勘验,拆封公证处封存实物,内有绿色汤碗一个,汤碗底部有“荷花”标识。

经查,该店铺由被告石某开设,寻梦公司证实涉案商品IDXXXXXXXXXX于2020年11月12日由商家自行整改,被告自2019年3月27日至2020年11月12日期间销售金额为57,530.99元。

原告明确,其不主张被告2019年3月27日之前的销售行为。

为本案诉讼,原告支出律师费1,500元,另原告支出公证费1,000元。

本院认为,众福公司系权利商标的权利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害权利商标的侵权行为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判断本案被告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首先确定被告石某使用涉案标识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涉案权利商标“”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石某在商品标题“【可选顺丰配送】杨国福麻辣烫专用碗味千拉面碗牛肉汤大碗冒菜碗密胺仿瓷塑料汤碗”中使用“杨国福”标识,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杨国福”具有关联关系,该种使用方式已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构成商标性使用。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涉案商标标题项下商品与原告第XXXXXXXX号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碗、餐具属于同一种商品。

涉案被控侵权商品未经原告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涉案产品详情页、包装上突出使用的为“荷花”标识,均无使用涉案标识,故原告主张涉案店铺在销售产品时的上述使用方式同时侵害了其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另,庭审中,原告确认涉案产品利润率约为20%。

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自可准许。

关于赔偿损失数额,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等难以确定,故由本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酌定为6,000元。

本院特别注意到以下情节:原告注册商标的高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时间以及其实际的销售额并考虑相关利润率等。

被告还应当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原告主张的购买被控侵权商品费用、律师费、公证费皆具备必要性,且数额合理,本院予以全额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一、被告石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505元二、驳回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12元,由被告石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陈 瑶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阮文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