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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磨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黄山市宸龙磨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0民初74号
案件名称通用磨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黄山市宸龙磨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通用磨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黄山市宸龙磨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0民初74号原告:通用磨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懿德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H。

法定代表人:XICHE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上海市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炎,上海市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宸龙磨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屯溪老街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8X(1-1)。

法定代表人:刘磊,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用磨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市宸龙磨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通用磨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通用磨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用磨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通用磨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狄志国审判员  戴东辉审判员  胡泽萍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储春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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