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21582号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大泽卓子。
委托代理人:黄露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曼娜,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纯棉,女,汉族,1995年12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代理人:韦锶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欢,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翁纯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2900元,减半收取为1450元,由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