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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凤祥(山东)首饰有限公司与历下区金诺首饰包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102民初5922号之一
案件名称老凤祥(山东)首饰有限公司与历下区金诺首饰包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凤祥(山东)首饰有限公司;历下区金诺首饰包装店;孙晓磊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02民初5922号之一原告:老凤祥(山东)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辛志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琨,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历下区金诺首饰包装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经营者:孙晓磊。

被告:孙晓磊,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山东)首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历下区金诺首饰包装店、孙晓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老凤祥(山东)首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历下区金诺首饰包装店、孙晓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山东)首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老凤祥(山东)首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历下区金诺首饰包装店、孙晓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均由原告老凤祥(山东)首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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