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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德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民终1189号
案件名称天长市德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长市德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民终118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天长市德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芦龙乡街道。

法定代表人:董德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海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刚,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砚,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锡梅,安徽丰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开臣,安徽丰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长市德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1民初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19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天长市德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予以同意。

本院认为,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天长市德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1民初18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天长市德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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