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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武邑县晶鑫鑫美容化妆品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11民初156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武邑县晶鑫鑫美容化妆品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武邑县晶鑫鑫美容化妆品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民初15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

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邑县晶鑫鑫美容化妆品中心。

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建设西路88号(泰华富达金街3-1)。

经营者:高文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英,女,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化妆品中心员工。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与被告武邑县晶鑫鑫美容化妆品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即停止生产、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3、合理费用支出:调查取证服务费2000元,律师函费2000元,公证费900元,律师费5000元,合计:99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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