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民初15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
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邑县晶鑫鑫美容化妆品中心。
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建设西路88号(泰华富达金街3-1)。
经营者:高文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英,女,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化妆品中心员工。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与被告武邑县晶鑫鑫美容化妆品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即停止生产、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3、合理费用支出:调查取证服务费2000元,律师函费2000元,公证费900元,律师费5000元,合计:99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