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398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河县宏盛购物广场长青店,经营地址山东省商河县长青路东首。
经营者:崔权峰,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告:商河县宏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崔景林,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同成,济南历下趵突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弟,济南历下趵突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河县宏盛购物广场长青店、商河县宏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