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45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莹,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刘和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小协镇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牛玉英,执行董事。
被告:新泰市小协镇刘和购物广场,住所地新泰市小协镇福泉路与平安西路交叉口刘和购物广场。
经营者:刘西尊,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刘和经贸有限公司、被告新泰市小协镇刘和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新泰市刘和经贸有限公司、被告新泰市小协镇刘和购物广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