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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新泰市刘和经贸有限公司、新泰市小协镇刘和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991民初45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新泰市刘和经贸有限公司、新泰市小协镇刘和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刘和经贸有限公司;新泰市小协镇刘和购物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45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莹,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刘和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小协镇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牛玉英,执行董事。

被告:新泰市小协镇刘和购物广场,住所地新泰市小协镇福泉路与平安西路交叉口刘和购物广场。

经营者:刘西尊,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刘和经贸有限公司、被告新泰市小协镇刘和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新泰市刘和经贸有限公司、被告新泰市小协镇刘和购物广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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