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辖279号 原告:沭阳惠而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巴黎新城第55号商铺合112806号。
法定代表人:张子明,总经理。
被告:成华区至美丽化妆品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荆竹中路199号11栋1楼4号。
经营者:马晓玲,女,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沐阳惠而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成华区至美丽化妆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
沐阳惠而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称,原告自2013年10月起,拥有化妆品“贝特优美”注册商标。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通过阿里巴巴电子商务平台商铺销售侵权产品,获得非法收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贝特优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的库存产品、半成品;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不是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审理商标专用权纠纷的人民法院,故报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不是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审理商标专用权纠纷的人民法院,其对本案并无管辖权。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