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知民初199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滨河路483号。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月、陈然,河北悦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彦池,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杨彦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向我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原诉求中的标的人民币3万元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
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