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3758号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2月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
被告:临沂唯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陈吉伦,总经理。
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负责人:刘军之,经理。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临沂唯品置业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200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