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6769号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丹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秀荣,女,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
被告:聊城乐天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杨宗磊。
被告:山东乐天居家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宗磊。
被告:山东汉兴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傅衍会。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秀荣、聊城乐天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山东乐天居家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山东汉兴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施大伟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