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655号原告:麦浩成,男,199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培,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言林,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麦浩成与被告刘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麦浩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浩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麦浩成负担。
易:在审理原告麦浩成与被告刘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麦浩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我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顾:同意。
胡:同意撤诉。
合议庭一致意见:准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