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67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文海纸品厂。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东赵村。
经营者:周秋爱,女,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敏,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
住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世纪大道西段段家堡。
经营者:马京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唐延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吕东海,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文海纸品厂因与被申请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民终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文海纸品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