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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波、叶家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辽0804刑初474号
案件名称陈波、叶家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波;叶家正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8)辽0804刑初474号公诉机关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公益诉讼起诉人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波,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随县人,无业,捕前住北京市顺义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6月24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2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辩护人尹大志,辽宁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家正,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个体,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2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2019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辩护人万强,辽宁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以营鲅检侦刑诉(2018)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波、叶家正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以营鲅检刑附民公诉(2018)7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提起公益诉讼。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艳、代检察员杨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波及其辩护人尹大治、叶家正及其辩护人万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12日间,被告人陈波以人民币2000元一箱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叶家正600箱(一箱6瓶)假贵州茅台酒(飞天);

以人民币800元一箱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叶家正6箱(一箱6瓶)假五粮液酒,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假酒,被告人陈波销售金额人民币1204800元。

被告人叶家正以人民币4800元一箱的价格卖给李某1假茅台酒10箱,以人民币3000元一箱的价格卖给李某1假五粮液酒1箱,被告人叶家正销售金额人民币51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叶家正给李某1部分赔偿。

2018年6月13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叶家正租用的营口市鲅鱼圈区某某小区x号楼xx号车库搜查到贵州茅台酒228瓶(53度牧虎草堂专用酒);

国务院专用酒52瓶;

五粮液51瓶,国窖共6瓶;

金色盒装贵州茅台酒84瓶;

高尔夫会员酒60瓶。

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假酒,总价值人民币559713元,为被告人叶家正库存用于出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

2、证人胡某、黄某、张某、李某1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波、叶家正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波、叶家正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请求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

被告人陈波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中数额不对,共卖给叶家正20箱左右,每箱2000元,总价值5万元左右,挣了3000元左右,卖的酒是花每箱1700元买的,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对罪名的认定正确,但对销售金额认定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存在如下多处疑点:1、公诉机关指控陈波销售假酒金额1204800元系根据陈波2018年6月25日笔录供述所得,即共卖给叶家正飞天茅台酒600箱左右,每箱2000元,五粮液6箱,每箱800元。

而陈波在2018年8月23日笔录中供述,其只认卖给叶家正的飞天茅台酒的价格为1200元,2次供述相互矛盾。

在庭审中,又否认当时的供述,认为当时是因恐惧在意识不清醒的状态下做出的。

2、通过庭审二被告人的供述可以看出,叶家正与陈波银行转帐记录、微信转帐记录的金额由三部分组成,其中有真酒交易金额与帮叶家正买电脑、年货、生活用品金额。

3、公诉机关对陈波与叶家正的指控相互矛盾。

陈波的销售酒的品种、金额与在叶家正处查获酒的品种、价值不符。

陈波认罪,且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叶家正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中数额600箱有飞天与别的茅台酒,有真有假,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叶家正认罪态度较好,系偶犯、初犯,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有检举其他犯罪事实的立功表现,又系犯罪未遂,并可以缴纳罚金。

可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或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12日间,被告人陈波以人民币2000元一箱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叶家正600箱(一箱6瓶)假贵州茅台酒(飞天);

以人民币800元一箱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叶家正6箱(一箱6瓶)假五粮液酒,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假酒,被告人陈波销售金额人民币1204800元。

被告人叶家正以人民币4800元一箱的价格卖给李某1假茅台酒10箱,以人民币3000元一箱的价格卖给李某1假五粮液酒1箱,被告人叶家正销售金额人民币51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叶家正给李某1部分赔偿,并取得其谅解。

2018年6月13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叶家正租用的营口市鲅鱼圈区某某小区x号楼xx号车库搜查到贵州茅台酒228瓶(53度牧虎草堂专用酒);

国务院专用酒52瓶;

五粮液51瓶;

国窖共6瓶;

金色盒装贵州茅台酒84瓶;

高尔夫会员酒60瓶。

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假酒,总价值人民币559713元,为被告人叶家正库存用于出售。

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户籍证明。

证明:叶家正、陈波均系成年人。

(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证明:李某1提供的证据材料清单。

贵州茅台酒60瓶。

五粮液酒6瓶。

贵州茅台酒2瓶。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证明:李某2提供的证据材料清单。

(4)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

证明:叶家正、陈波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阴性。

(5)前科劣迹查询证明。

证明:陈波、叶家正没有前科劣迹。

(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证明:叶家正持有的假酒被依法扣押。

(7)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表。

证明:送鉴样酒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包装出品,属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产品。

(8)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

证明:叶家正持有的五粮液酒属于假冒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9)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复函。

证明:经核实,该公司无叶家正为该公司经销商的相关信息。

(10)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注册信息。

证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相关情况。

(11)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证明。

证明:“贵州茅台”(第3159141号,第33类)商标是该公司经国家商标局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的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该公司依法授权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由其对所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真伪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12)授权委托书。

证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李光才对涉嫌侵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予以举报投诉;

对标注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产品或包装材料进行真伪鉴定。

(13)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注册信息。

证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相关信息及酒品价格。

(14)叶家正存放的假酒照片。

证明:叶家正持有的假酒照片。

(15)叶家正银行交易明细。

证明:叶家正银行卡转账给陈波人民币1054720元。

手机微信转账给陈波人民币422250元。

(16)叶家正银行卡转账给陈波汇款明细。

证明:叶家正银行卡转账给陈波人民币1054720元。

(17)叶家正手机微信转账给陈波汇款明细证明:叶家正手机微信转账给陈波人民币422250元。

(18)公安机关情况说明。

证明:被害人李某1向公安机关提供十箱茅台酒系假酒,系陈波卖给叶家正的,叶家正又销售给李某1的。

(19)公安机关情况说明。

证明:在叶家正租用的某某小区车库内扣押的84瓶贵州飞天茅台酒中36瓶系真酒已返还,48瓶系假酒。

(20)受案登记、立案决定、案件来源、抓捕经过。

证明:本案发破案情况及被告人到案情况。

(21)运单证明:陈波从德邦、顺丰物流发货,发货地湖北随州,收货人姓名地址。

3.证人证言(1)证人胡某的证言①证人胡某于2018年6月23日证言证明:陈波卖假茅台酒和假五粮液酒,其卖给陈波假茅台酒商标包装。

②证人胡某于2018年6月25日证言证明:其和陈波是战友关系,陈波卖假贵州茅台飞天型号的酒和假五粮液酒,其卖给陈波假飞天型号茅台酒商标50多箱。

(2)证人朱某的证言①证人朱某于2018年6月12日证言证明:叶家正告诉她买的酒都是真酒,具体真酒还是假酒我也不清楚。

②证人朱某于2018年6月13日证言证明:其办了一张中国银行的银行卡,还有一张邮政储蓄的卡,其它卡没用过。

③证人朱某于2018年10月29日证言证明:其没有帮叶家正卖过酒。

(3)证人黄某的证言证人黄某于2018年6月15日证言证明:其将某某小区x号楼xx号车库借给叶家正用,业主同意让他用。

叶家正一直存酒用。

(4)证人张某的证言①证人张某于2018年6月26日证言证明:送回公安机关办案单位一箱李某某从姓叶的贵州老乡处购买的茅台酒。

②证人张某于2019年3月1日证言证明:2015年-2017年,李某某从姓叶的贵州老乡处购买8箱茅台酒,共38400元。

(5)证人李某1的证言①证人李某1于2018年2月1日证言证明: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3月18日,多次向叶家正买飞天茅台酒103箱(每箱6瓶),精装五粮液51箱(每箱6瓶),茅台是4800元一箱,五粮液3000元一箱,给10万现金,其余的钱是用其的农行卡转给叶家正的交行卡里,后发现是假酒后叶家正给换了35箱茅台酒。

②证人李某1于2018年10月29日证言证明:所买假酒除了喝掉的其余都送公安局了。

(6)证人李某2的证言①证人李某2于2018年7月9日证言证明:2015年8月中旬,其从叶家正那买了茅台50年53度一箱(6瓶)、飞天茅台53度一箱(6瓶)、五粮液52度一箱(6瓶)、国窖157352度一箱(6瓶)、15年茅台53度一箱(6瓶)、茅台30年52度一箱(6瓶),共6箱36瓶酒。

给了他14.2万的现金,给他打了5.6万元的欠条。

2018年2月12日,我还从叶家正那买了2瓶茅台高尔夫会员酒。

可以提供飞天茅台53度一瓶,茅台高尔夫会员酒一瓶。

②证人李某2于2018年7月9日证言证明:其从叶家正买假酒经过。

③证人李某2于2019年3月1日证言证明:其提供给公安机关1瓶飞天茅台,是从叶家正买假酒中的。

⑺证人钱某的证言证人钱某于2018年3月1日证言证明:其从叶家正买假飞天酒经过,并将所余1瓶提供给公安机关。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叶家正的供述与辩解①被告人叶家正于2018年6月12日供述证明:从2005年开始至今卖假酒,是茅台酒(飞天牌)和五粮液酒(52度),没有工商营业执照,2013年至今,有茅台酒厂授权给我的辽南销售经理和直销证,租某某小区的车库存酒,然后再卖,车库里的酒,从北京进的,其中2012年的6箱飞天茅台酒是其收藏的,是从贵州茅台酒厂里发过来的,有9瓶假五粮液酒是从网上发给其的。

从北京买的这些酒是假酒。

2018年3月份,在网上联系一个人,要买茅台酒和五粮液酒明显比市场上的价格便宜,其去北京,现金订的茅台酒和五粮液酒,总计价钱是5万元,过了大概一个星期,对方把酒给邮寄过来了。

后来卖给别人。

把酒卖过李某某,李某1,孙某某,张某某,李某1。

2017年1月24日,李某某给汇了55200元买的10箱茅台酒。

2015年1月31日,李某1给汇了102000元买了20箱茅台酒,2015年6月27日,李某1给汇了25500元买了5箱茅台酒。

孙某某于2016年1月3日至2018年2月13日共给汇了166620元买的茅台酒。

张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给汇了47100元,2017年8月25日至2018年1月2日共给汇了109200元,买的都是茅台酒,具体多少记不住了。

李某1于2015年12月25日给汇了98000元,2016年1月7日至2016年3月18日共给汇了478000元,李某1买的酒有飞天茅台酒103箱和51箱五粮液酒。

进茅台酒的时候,其通过联系茅台酒厂的领导袁仁囯,把钱汇到茅台酒厂,然后拿到茅台酒厂的提货单提货。

进五粮液酒的时候,通过联系五粮液酒厂东北办事处里的人进酒的。

董事长袁某某批给其的茅台就价格是2015年999元一瓶,2016年1100元一瓶,2017年1100元一瓶,2018年1200元一瓶,钱是直接到银行把钱汇到茅台酒厂的,用其的交通银行卡汇的,交通银行卡号是:62×××88,资金往来都是通过交通银行卡。

进五粮液酒的时候,有现金有刷卡。

卖酒盈利200万人民币,销售金额1000万人民币。

2015年至今从百度网上买的酒,外边的商标和包装不是贵州茅台酒厂包装的。

②被告人叶家正于2018年6月13日供述证明:卖给李某1的茅台酒(飞天)和五粮液酒52度都是从北京陈波手里进的,卖给李某1茅台酒(飞天)4800元一箱,五粮液52度是3000元一箱。

两种酒从陈波那里进是茅台酒(飞天)4200元一箱,五粮液52度是2700元一箱。

李某1总计给630000人民币左右。

有35箱假的茅台酒(飞天),给换了真的。

有20箱五粮液52度是假的。

在陈波那里总共进了100万人民币左右酒。

③被告人叶家正于2018年6月14日供述证明:销售的酒水都是从一个叫陈波的,还有一个叫刘某的人手中进货的。

有时候陈波直接替其把酒通过物流发给买酒的人寄件人写我的名字。

每次从陈波那里买酒都用银行卡给陈波转账,或者用微信给陈波转账,应该都有记录。

我打给陈波的钱就是向陈波买酒的钱,和陈波没有过现金交易。

④被告人叶家正于2018年7月2日供述证明:向叶家正宣读库存酒作价情况、卖给李某1酒的价值情况,其无异议不要求重新鉴定。

⑤被告人叶家正于2018年7月24日供述证明:扣押酒中有60瓶飞天茅台酒是陈波卖给其的。

余下是从网上买来的,从2016年1月至2018年5月给陈波银行卡的转账和微信转账的钱都是买酒的钱。

⑥被告人叶家正于2018年8月6日供述证明:2015年8月中旬的一天,在某某花园卖李某2一箱飞天茅台53度(6瓶),一箱五粮液52度(6瓶)好像还有一些茅台系列的酒,都是真酒,是从经销商处给调的。

2018年2月12日李某2还买了2瓶茅台高尔夫会员酒,每瓶360元,李某2通过微信支付了720元。

⑦被告人叶家正于2018年11月1日供述证明:从陈波手里买的假酒,车库里没有了,都被其卖了,有的卖给李某1了,其余的记不住卖给谁了。

从网上购买的假酒没卖,当时在车库里放的。

盈利多少钱我记不住了。

卖了多少数量的假酒和多钱的假酒记不住了。

⑧被告人叶家正于2018年11月7日供述证明:搜查出来的酒,10瓶假15年茅台酒、12瓶假30年茅台酒、12瓶假50年茅台假酒是其收藏的。

余下是其要出售的。

这些假酒是在网上买的。

⑨被告人叶家正于2018年11月23日供述证明:妻子朱某不知道其卖假酒。

⑩被告人叶家正于2019年3月9日供述证明:其卖假酒无账目,从陈波买100万假酒,销售数量金额记不住了。

(2)被告人陈波的供述与辩解①被告人陈波于2018年6月24日供述证明:其从2016年1月份开始卖假酒至今,卖茅台是飞天型号53度的和五粮液是52度,透明瓶的,白色瓶52度剑南春假酒,还有假人民大会堂茅台酒。

卖给叶家正和叶某1。

2016年1月初,第一次叶家正买了两箱假飞天茅台酒,没有给钱,过了一阵,叶家正买了5箱假飞天茅台假酒,是以21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了,之后叶家正陆续给其打电话或者发微信要买假酒,就把酒给他邮寄过去,有的时候,别人找他买酒,然后他告诉买酒人的地址和电话,就把酒直接邮寄到买酒人的地址,但叶家正要求快递单或者物流单子上的寄件人得写他的姓名和电话,叶家正都是银行汇款或者微信转账。

转到其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内,叶家正买了70次左右假酒,大概买了120万元人民币左右,600箱左右假飞天酒和6箱假五粮液酒,40次是通过银行转账交易的,另外30次左右时通过微信转账交易的,微信里还有10次左右叶家正转账记录,是叶家正给我的邮费和好处费总计2万元人民币左右。

卖给叶家正假飞天茅台酒是2000或者是2100元一箱,五粮液是800元一箱。

叶家正自己买的酒都给邮寄到营口市鲅鱼圈区,如果有别的省市买家找叶家正买酒,他就把买家的地址、姓名和联系方式给我发过来,我就把酒直接邮寄过去。

2018年1月26日至2月10日,直接替叶家正邮寄外地买家共28箱假飞天茅台酒。

2016年初,具体什么时间没记清,叶家正还让其往辽宁省盘锦市邮寄过假酒。

叶家俊替叶家正给其3万元的假飞天茅台酒钱。

叶家正和叶家俊知道卖给他们的酒是假酒。

盈利10万元左右。

胡某卖其假茅台酒商标包装,卖到手之后,把这些包装给一个叫“老张”的人,“老张”把酒放到包装里,然后把成箱的酒再给我,我就开始往外卖酒。

卖给叶家正和叶家俊的这些假酒都是“老张”提供的。

“老张”提供茅台是1700元或者1750元每箱,五粮液是650或者680元每箱。

②被告人陈波于2018年6月25日供述证明:叶家正只买贵州茅台酒(飞天)假酒和五粮液假酒。

600箱(一箱6瓶)左右的假贵州茅台酒(飞天),6箱(一箱6瓶)假五粮液酒。

假贵州茅台酒(飞天)是按照2000元一箱卖给叶家正的,假的五粮液是按照800元一箱卖给的。

卖假酒获利大概十多万元钱。

③被告人陈波于2018年8月23日供述证明:扣押的酒中,箱子上印的生产日期是“2015/12/28”批次是“2015-092”,10箱贵州茅台酒是其销售给叶家正的,一千二百元一箱。

④被告人陈波于2018年10月30日供述证明:其卖的假酒都是从一个叫“老张”的人手里买的。

⑤被告人陈波于2019年3月8日供述证明:其卖给叶家正的酒大部分都是从北京市某某庄某某村某某物流邮寄,还有一部分从别的物流名记不住了,无帐目。

6.鉴定意见(1)营口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于2018年6月28日依法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2018)100号1份。

价格认定结论:标的物品价格认定基准日时的认定金额为人民币981679元。

(2)营口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于2018年6月26日依法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2018)101号1份。

价格认定结论:标的物品价格认定基准日时的认定金额为人民币67134元。

贵州茅台酒53度飞天500毫升,60瓶,总价格59940元。

浓香型五粮液酒,52度500毫升,6瓶,总价格7194元。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辨认笔录。

证明:经黄某辨认,叶家正是向其租赁车库的人。

(2)电子数据勘验检查报告。

证明:陈波、叶家正手机微信聊天相关内容。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明:叶家正、陈波讯问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波、叶家正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均应予以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叶家正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

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认罪,被告人叶家正对李某1进行了赔偿,取得了李某1的谅解,积极缴纳罚金,并上缴非法所得,均可从轻处罚。

二辩护人有关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其余辩解及辩护意见,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故不予采纳。

被告人叶家正、陈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在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依法维护公共利益的一种方式,程序合法,请求赔礼道歉,应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波刑期自2018年6月24日至2022年12月23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叶家正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

三、没收被告人陈波非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没收被告人叶家正非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已上缴),均上缴国库。

四、扣押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详见公安机关扣押清单)。

五、被告人叶家正、陈波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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