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807号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迎宾大道28号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强,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闽侯县尚干爱强五金店,经营场所福建省闽侯县尚干镇祥谦路63号。
经营者:林爱强。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闽侯县尚干爱强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在未发现该行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对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