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4035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彬,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阴县心连心超市有限公司东关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主要负责人:栾正红,经理。
被告:平阴县心连心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李如意,经理。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阴县心连心超市有限公司东关店、平阴县心连心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