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0民初20008号原告:星标(厦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未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垠,广东青狮云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喵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顾银芳。
原告星标(厦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喵兔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2019年12月3日,原告星标(厦门)商贸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星标(厦门)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刘燕萍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程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