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272号原告:程志敏,男,汉族,1980年12月19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铜山村王家坑自然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鹏,浙江显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创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刘新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程志敏与被告郑州创拓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程志敏2021年4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志敏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程志敏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杜灵燕审 判 员 易 嘉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陶冠东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