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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扬州市盈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19-3314撤诉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1民初3314号
案件名称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扬州市盈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19-3314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扬州市盈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扬州翔艺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3314号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嗣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玲,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柱,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盈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吴书文,总经理。

被告:扬州翔艺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严华,总经理。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盈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扬州翔艺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24元,减半收取计1912元,由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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