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知民初384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斌,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惠友万家福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隆兴中路77号隆兴商务中心B座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R。
法定代表人:郝晨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国庆,男,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市惠友万家福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保定市满城区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2019年12月6日,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保定市惠友万家福超级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保定市惠友万家福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对被告保定市惠友万家福超级市场有限公司的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