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执8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一层、三层、E栋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
被执行人上海志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林宝路39号9幢X14室。
法定代表人高怡洪。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上海志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693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1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完成了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收益类保险等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到庭;
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罚款。
为此,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将上述执行情况以移动微法院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上海志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现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执87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上海志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