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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漳县正浩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4知民初208号
案件名称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漳县正浩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临漳县正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知民初208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8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以伟,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漳县正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西羊羔乡西村魏峰中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3MA08LRC09W。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该公司经理。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漳县正浩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受理后,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2019年12月27日原告又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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