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终16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赖茅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院上镇战家会村。
法定代表人:王秀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保纯,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李保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即墨市福兰德商店,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段泊岚镇段泊岚一村。
经营者:沈建荣,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上诉人青岛赖茅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福兰德商店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初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赖茅酒业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青岛赖茅酒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赖茅酒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青岛赖茅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