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7872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秋水,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邱秋水、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