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395号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653,2楼(论岘洞,A&A大厦)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翟丽,女,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上蔡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翟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收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