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1执1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767L。
法定代表人:黄明瑞,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西江、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陶献琴,男,1963年6月8日出生,住缙云县。
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陶献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1民初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57.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陶献琴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陶献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陶献琴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被执行人陶献琴名下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缙云县新建镇溪东村双港桥280号的房产已被缙云县人民法院首封,本案轮候查封并发函参与分配。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陶献琴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现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陶献琴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上网布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陶献琴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现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可以依法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11执1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