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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超有爱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8民初44037号
案件名称成都超有爱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超有爱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大思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44037号原告:成都超有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华二路219号4栋1单元5层1-6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丹,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滨,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丽丽,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大思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1号12楼06房。

法定代表人:张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锦江,广州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剑锋,女,广州大思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兴,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文博,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超有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大思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成都超有爱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鉴于原告成都超有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大思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就本案争议事实已订立和解协议,故原告成都超有爱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具有合理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超有爱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成都超有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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