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9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芬,女,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瑶瑶,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鸥,女,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上诉人徐芬因与被上诉人李鸥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的(2018)浙01民初3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李鸥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徐芬对于李鸥撤回起诉的请求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李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381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李鸥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李鸥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李鸥负担。
一审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李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