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兴锋脚轮(江苏)有限公司与广州卓妙脚轮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512号之一
案件名称兴锋脚轮(江苏)有限公司与广州卓妙脚轮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兴锋脚轮(江苏)有限公司;广州卓妙脚轮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512号之一 原告:兴锋脚轮(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富桥民营小区。

法定代表人:葛银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宁,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卓妙脚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化龙镇西山村环村公路自编36号101。

法定代表人:聂志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莲,北京方韬法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兴锋脚轮(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卓妙脚轮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9年11月8日,原告兴锋脚轮(江苏)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兴锋脚轮(江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锋脚轮(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05元,减半收取30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122元,均由原告兴锋脚轮(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兴锋脚轮(江苏)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